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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4月12日   农历庚子(牛)年 三月初一
关于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
2023-01-15 15:18:1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龙山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黄超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5173

全县广大市民朋友们:

您好!

金虎辞旧岁,玉兔迎春来。值此2023年春节来临之际,向广大群众真诚致以节日的问候和新春的祝福!

春节是中华民族最为隆重盛大的节日,燃放烟花爆竹一直以来是人民群众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主要方式。为尊重传统习俗,确保大家度过一个欢乐、祥和、平安、热闹的新春佳节,降低环境污染,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,保障您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,我县将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进行规范管理,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。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,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,自觉遵守,共同守护美丽家园。

一、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:2023年1月18日0时起(农历腊月二十七)至2023年1月 23日24时(正月初二)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。

二、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限内,以下重点场所禁止燃放: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;车站、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;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;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山体、草坡等重点防火区域;城市主次干道、过街天桥、隧道;商场、超市、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;房屋、阳台、窗口、楼梯、走廊及高层建筑;棚户区、柴草垛堆放地。

三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: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投掷烟花爆竹;在高层建筑、构筑物、树枝、路灯杆等处悬挂、垂吊燃放烟花爆竹;妨碍交通秩序。

四、未经依法批准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储存、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。非法违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,将被依法没收烟花爆竹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,广大市民朋友请勿购买劣质烟花爆竹。购买烟花爆竹,按照安全规定运输、储存,燃放时注意选择安全地点,注意安全,防止伤及本人及他人。

六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。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安全事故,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不可预料的损失,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行为。

举报电话:110,0743-6225584。

龙山县规范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

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

责编:黄超

来源:龙山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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